本人在民國90年辦理信貸,提供帳戶給代辦人,後來代辦人沒把帳簿還我,我有去郵局辦理掛失存褶(90年12月3日),但90年12月23日後,陸續有錢進出我帳戶,我並不知情,之前檢查官以不起訴處份,後來又問郵局,掛失只有存褶掛失不包含提款卡,詐騙者用提款卡一樣可以提款,但最近受害者以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請問我要賠錢嗎?
若是可證明您無幫助詐欺的情形,您應不用負賠償責任,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同一行為倘若您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則原則上您也無須負賠償責任。
2、不過本文認為您有循正式諮詢之必要,因為詐欺犯罪以故意為限,民事賠償責任則不論故意或是過失都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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