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取貨付款未取貨問題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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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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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因此您可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契約付清款項。建議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付款,並保留您與對方所有對話紀錄及出貨紀錄,若對方仍不付款,您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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