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請教律師:我受委託翻譯一本英文著作(英翻中),已翻譯完成但尚未出版。因其為學術著作,為使讀者更容易理解,我在譯文中放了許多「譯註」,針對某些詞彙的譯法或在不同文化脈絡中之差異予以解說。在譯註中,時有引用他人著作。若引用的著作為英文,我亦加以翻譯成中文以便理解。當然所有引用皆有註明出處。此類譯註甚多,且長度多有數百字。請問,此類引用或翻譯,是否需要得到原作者(指被引用著作的作者)的同意?或者,在何種狀況需要得到同意,何種狀況不需要?
請提供見解或相關資訊。謝謝您!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引註的部份,倘若內容不多,則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2、但是引用的比例不可過多,並且要以適當的方式表明出處。
3、另外,有關於委託之著作,您也必須依法取得改作權,才能確保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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