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登記之土地第三人要求返還地上物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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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你認為你跟父親之間屬於使用借貸關係 那你可能需要先依法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同時跟對方請求返還土地 2.至於地上物因為對方可能屬於有權栽種 如果已經可以收取 對方還是會有收取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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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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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您哥哥已經將土地的移轉登記予你,你即為土地完整的所有權人。按民法第66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你為土地所有權人,你的所有權範圍及於土地之出產物,是以地上物之所有權歸屬於你,你自得於所有權加以處分。然而,您在這段時間免費借您父親耕種,涉及民法上「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即使沒有書面租約,您免費無償借出土地提供遠使用之事實,借貸契約即成立。因此地上物屬於您父親所有,一旦興訟,您是不利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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