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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行代簽和解書之效力?

  • 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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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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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llo,

    我們在上個月開著車行租來的車子,在太平山上被撞了。因為是對方車(下坡)直接衝到我們這邊的車道(上坡)來撞我們,責任在對方這一點沒有爭議。

    目前車子已經修好,由於是對方的責任,對方保險公司願賠全額修車費,這部分也沒問題。

    但對於營損和折舊的部分,租車行要求五萬多,保險公司只願賠兩萬,

    雙方有3萬元的落差。

    租車行表示,保險公司說只要租車行簽和解書,就能領回修好的車子和兩萬營損。但車行接下來就會跟我們追討那3萬多的差額(因我們跟車行的制式合約上有寫明計算方式)

    原本以為,租車行簽了和解書,只是租車行不能再跟對方求償,一旦車行跟我們討那3萬差額,我們仍然可以去跟對方車主要求這筆錢,但車行說保險公司表示簽了和解書,等於案件的責任已結束,連我們也不能再跟保險公司或是對方車主要錢了。(但是租車公司仍然可以跟我們要錢?)

    是這樣嗎?可是和解書並不是我簽的啊?

    請教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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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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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除洪大律師的意見值得參考外,補充說明:若您對車子的損害沒有應負責任過失,原則上車行只能向肇事者求償,因此車行既然已跟肇事者和解,您可主張車行其餘的請求權已形同拋棄,不能再向您請求差額;至於您是否有其他責任?仍應檢視與車行間的合約才能論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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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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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承蒙兩位律師的回應,十分感謝!

    但有些細節想再請教,不好意思。

    目前狀況是我們挨撞,對方承認過失
    對方保險公司願賠修車費全額12萬以及營損2萬。
    租車行要求修車費以及營損+折舊5萬。
    雙方3萬差額,都不肯退讓。車也還在車廠。

    保險公司表示,他們只對車主(也就是租車行)負責,只要租車行簽和解書,
    就可以把車領回去。
    租車行仍然表示剩下的差額3萬要找我們負責。

    租車行的依據是當初租車時的制式合約,裡面提到
    "本車輛若產生擦撞毀損竊盜之情事,若因乙方責任所產生之拖車費,修理費用,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應由乙方負責"
    下一條則提到折舊以修車費20%計算,以及期間租金的計算方式

    (前10天70%,11~15天60%,16~20天50%,以20天為上限)

    想請教的是,
    今天即使是我們被撞,租車行與對方和解之後,是否確實可以上述的合約向我們追討剩下差額?
    或是如沈律師所說,我們可以主張車行其餘的請求權已形同拋棄,不能再向我請求差額?

    另外,
    假設車行簽了和解書,又跟我要差額,
    我是否可以去找對方肇事車主要求付這筆錢?(保險公司說不行,因為我們不是車主不適格,是這樣嗎?)

    以上請教,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