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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 妨害電腦

  • G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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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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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之前有偷看前女友臉書

    他很生氣 因為我是用他電腦看 他就改密碼 

    想請問一下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 是否就沒有告訴權利呢?

    那他有沒有可能硬說他是很之後才知道的? 這個知悉犯人為誰的時間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原告提出?

    當時我沒有說我是用手機登她的臉書 這樣子是不是要算兩個罪?

    另外 會說看一次罰一個月 看兩次罰兩個月嗎? 

    這樣的如果判定是不是會有可能被處以緩刑易科罰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