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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欺

  • 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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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09 17:10 
  • 文章人氣:2372
  • 個人積分:4
  • 請問我在網路上被詐欺了,匯款到人頭戶,但他說他也是被害人,因為他沒出過社會所以輕易把提款卡等資料寄給一位不知名的成年人,也不知道那人的電話資料,被騙後我是去警局報案,最近法院辦決書下來,但裡面只有判易科罰金說是刑事所以沒有提到要賠償的問題,要告民事才有用,我本來是想要私下和解,我是被騙39000,但他說他沒錢只能賠6千,如果我告到民事賠償多少金額呢?要去哪裡告?如果開庭要去哪開呢?我是住台北,但被告是住嘉義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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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0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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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5488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這種案件很難把錢拿回來,

    如果對方真的是被騙提供帳戶,那也是被害人,

    現在對方因為被告詐欺的關係願意跟你和解,

    建議你跟對方和解減少損失,不然你跑法院的時間金錢成本未必會低於39000元

  • 李岳明 (allen)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2-09 23:38 
  • 文章人氣:790
  • 個人積分:366
  • 律師評價:88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634號
  •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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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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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6086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是您可以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出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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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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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是您可以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出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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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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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是您可以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出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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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是您可以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出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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