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依此保證書請求歸還土地嗎?
- ro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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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1 10:00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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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 87年8月26日
1.589-2土地之實際權力人為”a”所有
86年度起之地價稅,以及土地正式過戶之登記費,稅款由”a”繳納。
2.本筆土地於正式過戶時,由”b”提出印鑑協助辦理。
保證人:”a”簽名
保證人:”b”簽名”
a為我父親b為我二伯父
從86年度起之地價稅我父親都有繳納,而且二伯父拿地價稅單給我父親繳納時,
都有註明”實際地主為a,繳款證明我們都有留!現今想要正式過戶,二伯父卻說保證書不算!不願將土地過戶還我們 !
請教各位法律界人士、律師、法官~!我該如何討回這筆土地。這張保證書是我伯父本人親筆書寫,
並有本人的親筆簽名:1.是否具法律效力?
2.有無時效的問題?
3.可以依此保證書請求歸還土地嗎?589-2土地為我大伯父與父親,各持一半,而土地權狀是登記我二伯名字,因為我大伯向我父親借款,都有票據證明,並同意以另一半土地抵債,所以才有這張保證書!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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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1 10:3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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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請問當初二人簽此保證書之目的為何?是買賣?或是借名登記?還是其他原因?未見您說明,不同
的契約類型有不同的請求方式。
2.該保證書可成為證據,證明您父親為土地實際所有人,並根據當初訂約的契約類型,決定不同
的請求權類型。
3.由於不知當初簽約的目的,先假定是買賣,則請求權為15年。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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