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關於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 風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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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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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如果公司有瓦斯儲槽 加氣站管路 加油站這些設備,
萬一有天發生爆炸造成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可以從外觀事先檢查出來的部分可以說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有些爆炸是從內部缺陷發生,外觀不易檢查或預防,
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公司裡還一定要有人負起公共危險罪的責任??公司目前對於處理現場的態度習慣找低層去負責,
之後責任就不在高層身上,技術資訊成長有限,我想請問身為低層人員,
有沒有辦法說在努力把事情做好的過程中,
(誰都不想搞出人命或造成他人財物損失)
萬一出事還有能在法律上有保護自己不受刑罰的空間,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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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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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來說公共危險的相關犯罪,還是會去追究該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防範者負責,如實際上負責修繕、檢查者。
2、倘若因為其他因素,如公司不願意撥款、拒絕修繕等因素造成事故的發生,仍然不會影響直接原因防範者之責任,除非該員已經盡到義務,如檢查出瑕疵,並且數次建議修繕未果,又能提出證據證明者,才能主張免責。
3、建議詳述工作內容及可能之風險,以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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