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買賣糾紛
- 小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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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09:36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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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102年的9月份,我媽買下一塊農地
那時才發現原來當初買的土地有一部分是別人的
而我們家的土地卻有一大塊在圳溝上
事後我們也有到地政事務所看航照圖
確實和測量結果一樣 我們家的農地 有一部份是別人的 一部份是在圳溝上
在買賣時 仲介沒有告知實情 一直跟我們強調會有所有權狀的面積
要我們放心的買 但仲介沒有告訴我們 實際面積有一大片是在圳溝裡
但仲介也不理我們 當時我們若知道是這種情形一定不會買
沒有人會把錢花在不能耕作的圳溝上
事後我們也了解 原來航照圖上網在158樂活網就可以查詢
仲介應早知土有一部份是在圳溝上
現在我們也不知如何是好?
可否請您指引我們方向
謝謝您 ~~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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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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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坪數短少之問題,可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您得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該瑕疵,並請求減少價金。
再者,針對仲介部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針對仲介人員之故意過失,可請求仲介公司與經紀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就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之部分,若賣方及仲介均有不實之陳述,使您陷於錯誤,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亦有機會對仲介及賣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對仲介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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