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0.27 被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兩年)還要罰6萬
- 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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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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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小弟今年6月底因酒駕(酒測值027)被依現行犯逮捕
檢察官說:表示你的刑期很輕,以後就不用來開庭了,於是我就同意並回家了,
回家後就立即查詢資料,發現「簡易判決」代表已經認罪,於是又再申請了開庭希望和法官當面求情,並給予緩刑。9月中也到庭說明,法官也表示認罪還是會以簡以判決來執行,
9月底即收到了簡易判決的通知: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發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 ?
想請教各位先進的是:?
1.如果我繳交9萬元罰金,是不是就已經結案,而不用擔心後續因不小心犯法而又處於緩刑期內要被加重處罰??
2.執行緩刑並交6萬且2年內無再犯,在警察犯罪記錄(良民証)中會不會清除犯罪記錄??
3.目前我獲得的判決是我在朋友中聽起來判的最重的,有沒有機會可以申請減輕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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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9 14:09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9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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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一併緩刑則其宣告之刑罰暫不執行,所以除非您打算就緩刑條件不予履行而使得緩刑遭到撤銷,如此一來宣告刑罰才能執行,所以就目前現況而言,緩刑宣告既然有效存在,則即使您要以易科罰金來處理,恐怕也與法不合,另外實際上只須繳六萬元(60K)的處罰結果,應算是傷害很輕的(酒駕案件判刑二個月應該算是基本款、最低消費),而且緩刑期滿,則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依法不予記載,這樣真的是很好的結果了,您可以詳細想看看。(判刑三月,則易科罰金91K或92K)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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