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判緩刑保釋金可以領回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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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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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案件業經判決已確定,則先前負擔之具保責任業已免除,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自請求發還保證金,其方式可向管轄地檢署服務台索取「請求發還保證金聲請表」(也可以上網下載檔案列印出來)填妥後簽名蓋章遞出,提出聲請後等候通知即可,相關辦理程序可洽詢管轄地檢署民眾服務中心。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56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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