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我與先生目前採分居狀態,原本2個小孩由他帶回,因疏於照顧,且時常獨留9歲和4歲在家(在113和警局都存有紀錄),後來我才帶回撫養,當時他承諾要付擔撫養費20000;但至今都沒有收到錢,將小孩完全丟給我,不聞不問,連電話都沒有...請問在法律上我可以先怎麼做??
只希望他可以幫忙負擔撫養費,他名下也有房子,我能先發出存證信函代為告知嗎~??目前只有法律能夠約束他了!!還是我應該怎麼做...
謝謝你,麻煩你了 對法律無知的媽媽
您好:
1.建議您先蒐集對方有承諾每月要給二萬元扶養費之證據(證人或證物,如錄音、書面協議等)
再向對方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限期支付
如對方逾期未支付,則可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扶養費用
2.如無法取得相關證據,仍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對方給付扶養費,
只是金額就可能要依各縣市之每月消費性支出計算,並應原則上依1/2計算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
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對方這時會意識到你是認真的,會比較認真考慮跟你談
萬一談不攏,那還是要由法官判斷你前夫要按月支付多少錢
謝謝回答,對我幫助不少
祝一帆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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