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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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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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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由:

          父親已於30年前過世,現今已繼承土地房屋30年,然而父親之兄弟30年後欲分配土地房屋產生之利益,是否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解除繼承權.如可是否可質疑對方相同問題.

    備註:祖父於民國51年過世,父親於民國54年購買土地房產(非祖產)有文件證明

           繼承人出生證明,出生登記 皆有父母大名(已有文件)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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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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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難以再主張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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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0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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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父親已於30年前過世,現今已繼承土地房屋30年,然而父親之兄弟30年後欲分配土地房屋產生之利益,是否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解除繼承權.如可是否可質疑對方相同問題.

    備註:祖父於民國51年過世,父親於民國54年購買土地房產(非祖產)有文件證明

           繼承人出生證明,出生登記 皆有父母大名(已有文件)

     

    您好!

    父親過世,遺產應由配偶及全體子女繼承,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若第一順位子女未拋棄繼承,根本輪不到第三順位來繼承,因此也就沒有解除繼承權的問題。若有其他問題涉訟,可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權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