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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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難以再主張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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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0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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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已於30年前過世,現今已繼承土地房屋30年,然而父親之兄弟30年後欲分配土地房屋產生之利益,是否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解除繼承權.如可是否可質疑對方相同問題.
備註:祖父於民國51年過世,父親於民國54年購買土地房產(非祖產)有文件證明
您好!
父親過世,遺產應由配偶及全體子女繼承,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若第一順位子女未拋棄繼承,根本輪不到第三順位來繼承,因此也就沒有解除繼承權的問題。若有其他問題涉訟,可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權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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