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法律問題】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中斷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先父於民國54年向土地共 同持分人買2分地,賣方遷居,一再推拖未履行過戶事宜,後經本人繼承,經多方努力其卻不理睬,後送法院審理,其主張請求權超過15年消滅,僅願返還買賣價 金8000元,因此土地地形惡劣陡峭;經本人多年整理花費無數金錢心血,木已成林,而且是先父唯一留給我的財產。請問有何法律,可以讓我得到更公平合理的 處理方式(註一)?
【解析】
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 請求。二 承認。三 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 告知訴訟。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分別為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因 「請求」(註二)、「承認」(註三)、「起訴」(註四)事由而中斷(註五)。本案苟有前揭事由,提問人自得主張消滅時效因「請求」或「承認」或「起訴」而 中斷;時效則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6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買賣土地超過15年請求權消滅?
註 二:此稱請求,係指於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以外,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之催告而言(最高法院48年06月30日台上字第936號判例參照),其無需何 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最高法院51年12月20日台上字第3500號判例參照)。
註三:此稱承認,係指義 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其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亦有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51年05月 05日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51年03月08日台上字第490號判例、61年03月17日台上字第615號判例參照)。
註四:此稱起訴,係指正當權利人對正當義務人為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12 月27日台上字第3624號判例參照)。
註五:時效視為不中斷者,民法第130條至第136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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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或許那一天,走上歸途;
不知老婆,願意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