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先生對我家暴,目前擁有暫時保護令
10/14要開庭(通常保護令)
而先生在前幾天和我起了衝突
拉扯中我受了傷,警察趕到,我便隨警察到派出所做筆錄以及拍傷照
做完筆錄後我就逃回娘家了
目前很思念小孩(兩歲半),那天混亂之中我沒有帶小孩走
詢問社工可否幫我變更保護令內容增加暫時監護權
她說因先生沒有對小孩有家暴行為所以目前我也沒有權力可以要求我要帶走小孩
上述變更保護令內容,叫我在10/14開庭時(通常保護令)跟法官當面要求
保護令核發下來後我再訴求離婚還是那天可以一起要求呢
到開庭前我將近半個月都不能看小孩,我也不敢回夫家
我當初是不是應該就先帶走小孩才不會遇到目前這種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