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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鑑測 拆屋還地

  • 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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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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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麻煩解拆屋之苦

    民國37年一片農地原為曾祖父所有,祖父在土地上蓋一三合院{後農地改為建地},民國51年因分產土地分割,其地籍圖依造房屋範圍所畫製,因當時技術不良導致地籍圖畫製有所偏頗。民國97年鄰地地主申請土地鑑測,測量結果發現相鄰土地我們有侵占行為,今年3月鄰地地主再度土地鑑測,測量結果又與上次不相同,侵占面積更為擴大,寄了存證信函要求拆屋還地並要求從其繼承土地民國79年始計算給付租金調解庭上我們有意購買其土地,但地主堅持不肯賣,侵占面積約為五坪,執意要求我們拆掉地上物三合院圍牆,但建築物已存在60餘年有相當歷史意義,下月即將開庭,請問各貴律師1.我們需如何主張才最有利,若真有侵占之行為可否保有其建築,雖地主不願意賣,但可否請求法院判決購買此侵占之範圍,已保有現有建築。
    2.鄰地地主又主張其地未達分割面積標準不能分割,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准分割。                                                                                          3.原告求償租金是否為無效,不能以其繼承土地始開始計算,計算之金額又為以何為標準。
    麻煩解惑 感恩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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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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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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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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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可以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權利失效或屬越界建築情況之方向處理,

      不過有必要視現場之建物占用土地情況而定。

    2.應視是否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而定。

    3.原告是否可請求租金應視被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而定,

       且被告可抗辯金額只能回溯起訴前五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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