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賠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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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30 22:19 最後編輯日期:103-09-30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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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幾歲?行為態樣如何(次數、手段、程度..)? 被告行為時和目前的年紀?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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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30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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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不論其是否合意,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令兄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的與幼進行猥褻行為罪,不過若雙方進而有口交肛交或者性交之行為者,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與幼性交罪,二罪刑度皆不輕。本件就您所述情形,令兄為年滿十八歲之人,則若涉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則並非告訴乃論,換言之,被害人方面並無撤告而使刑事程序終結之權利,故而是否要直接賠付一百萬,似乎可以再行斟酌,本件建議令兄與律師進一步詳談分析案情,以研議後續處理方式,尋求律師協助才是上策。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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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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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哥哥所涉範圍強制猥褻之問題,若有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得被害人原諒,有機會爭取緩刑或六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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