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車被社區的車道鐵捲門夾到(門夾在小貨車頭的後面),管委會未先釐清責任問題便直接向我們求償修門的費用因我們認為這是設備有疏失,且是我們的車被鐵捲門夾住,而非是我們撞擊鐵捲門因而不願支付管委會要求之費用,管委會便向區公所申請調解而調解的主旨確是指我們撞擊鐵捲門因未有撞擊之行為,而管委會此行文是否有對我們造成毀謗?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撞擊鐵門應該不會影響名譽好壞,因此應該無法構成誹謗罪。
2、至於賠償部份,倘若管委會提不出證據來證明是我方撞毀,則我方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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