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共有 跟公同共有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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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9 19:35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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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沒有所謂「共同共有」,只有「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之分,繼承是公同共有;甲或乙都可以單獨申請繼承登記為三人公同共有,若甲乙應繼分合計超過1/2且甲乙二人都同意,可以多數決將整個共有物出賣,再分配賣得價金給丙即可,但丙可主張優先購買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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