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共有 跟公同共有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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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9 19:35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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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沒有所謂「共同共有」,只有「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之分,繼承是公同共有;甲或乙都可以單獨申請繼承登記為三人公同共有,若甲乙應繼分合計超過1/2且甲乙二人都同意,可以多數決將整個共有物出賣,再分配賣得價金給丙即可,但丙可主張優先購買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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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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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9 22:38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9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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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原因發生後(白話文來說,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會變成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不會有持份之概念。
另外若有繼承人不願意為繼承登記,繼承人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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