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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跟公同共有

  • 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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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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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共同共有 分別共有  公同公有是什麼意思?

    我們有 甲 乙 丙3個繼承人  甲跟乙都願意辦理繼承 但丙不願出面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 甲跟乙可以辦理共同共有嗎? (( 因甲已經找到買主  要賣掉他本身的那份))

    聽說公同公有不能賣掉手上持分 

    一定要共同共有才可以  所以求解??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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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9 19:35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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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沒有所謂「共同共有」,只有「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之分,繼承是公同共有;甲或乙都可以單獨申請繼承登記為三人公同共有,若甲乙應繼分合計超過1/2且甲乙二人都同意,可以多數決將整個共有物出賣,再分配賣得價金給丙即可,但丙可主張優先購買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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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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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共有物,以終止共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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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9 22:38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9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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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原因發生後(白話文來說,就是被繼承死亡後),其遺產會變成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不會有持份之概念。

    另外若有繼承人不願意為繼承登記繼承人可以依遺產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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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