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今年四月初我與室內設計公司簽訂一室內裝修契約,有紙本且雙方各一份,皆蓋有公司負責人章與騎縫章,因九月房屋即將完工,所以聯絡公司可進場施工卻找無公司負責人,後來得知公司負責人已經不知原因斷絕對外聯絡的方式,原先的電話也不再使用,公司也人去樓空。於簽約初,因契約明定需預繳一筆訂金(40%),我使用網路銀行轉賬,匯入契約中註名之賬戶,請問現在我有哪些選擇或動作可以進行以保護自我權利。
您好:
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限期對方履行契約
如對方逾期仍不履約,則可對其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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