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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追回我應得的部份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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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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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若已依法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之備查者,則您已非令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也就沒有繼承權,從而根本不能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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