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追回我應得的部份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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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4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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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依法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之備查者,則您已非令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也就沒有繼承權,從而根本不能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法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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