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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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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1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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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本在第一次的協調會,已達到雙方責任各半,扣除保險公司會負責強制險的部 分,將雙方的損失加起來除以二 但或許場面太混亂了,秘書在寫金額時,忘了扣除我方的損失,就直接寫上總金 額,於是調解委員再邀雙方再次進行調解,但金額談不攏~結束時,調解委員並請我們 雙方簽下"調解不成功",但對方不肯簽,就離開了 1. 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我們都有全程錄音 2. 第二次對方出席調解會是有簽到的 3. 對方損失: 35萬,我方: 14萬 如果遵照責任各半的原則,我方應付25-14=11萬 但調解書上是寫25萬...而且我們已經簽名了, 請問是否可以主張因為重大瑕疵所以調解無效呢? 這麼複雜的案子,該如何走下去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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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1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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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果現在的情況是調解筆錄在送法院核定後發現錯誤,

    就可提出撤銷調解之訴,並應注意三十天之起訴期間

    參考法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
    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
    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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