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過程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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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1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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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本在第一次的協調會,已達到雙方責任各半,扣除保險公司會負責強制險的部 分,將雙方的損失加起來除以二 但或許場面太混亂了,秘書在寫金額時,忘了扣除我方的損失,就直接寫上總金 額,於是調解委員再邀雙方再次進行調解,但金額談不攏~結束時,調解委員並請我們 雙方簽下"調解不成功",但對方不肯簽,就離開了 1. 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我們都有全程錄音 2. 第二次對方出席調解會是有簽到的 3. 對方損失: 35萬,我方: 14萬 如果遵照責任各半的原則,我方應付25-14=11萬 但調解書上是寫25萬...而且我們已經簽名了, 請問是否可以主張因為重大瑕疵所以調解無效呢? 這麼複雜的案子,該如何走下去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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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參考法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
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
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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