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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律師~ 我們於第一次的調解中,其中對方有提出15萬6千元的薪資賠償(每個月5萬2) 但是對方是研發替代役,尚未到職,對方主張是因為車禍傷勢,所以無法順利畢業,故無法到職~所以就打了1張薪資證明 由於此調解已送至法院了(但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 想請問~由於研發替代役,碩士比照預備士官薪資(免稅)並不是5萬2 我們是否可提出偽造文書之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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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9
原本在第一次的協調會,已達到雙方責任各半,扣除保險公司會負責強制險的部 分,將雙方的損失加起來除以二 但或許場面太混亂了,秘書在寫金額時,忘了扣除我方的損失,就直接寫上總金 額,於是調解委員再邀雙方再次進行調解,但金額談不攏~結束時,調解委員並請我們 雙方簽下"調解不成功",但對方不肯簽,就離開了 1. 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我們都有全程錄音 2. 第二次對方出席調解會是有簽到的 3. 對方損失: 35萬,我方: 14萬 如果遵照責任各半的原則,我方應付25-14=11萬 但調解書上是寫25萬...而且我們已經簽名了, 請問是否可以主張因為重大瑕疵所以調解無效呢? 這麼複雜的案子,該如何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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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