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如下 有一位a先生因開車門沒注意已至於撞倒b先生和c小姐(是外勞兩人共騎一輛腳踏車)然後我騎機車因反應不及有撞到他們事後我們三方有談過一次和解但並不順利爾後一直未有進一步的消息我想問的是如果對方未提出傷害罪且已經過了半年未和解他還有辦法提出其他任何法律的行動嗎(並不是我不願意和解只是一直未有他們的消息曾有問過外勞朋友看要不要單獨我跟他們先和解但也沒下文)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您刑事部分可能涉及過失傷害,但事發至今已逾半年,被害人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不得再告訴。但被害人目前頂多能向您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但這其中仍有些討論的空間,例如:您是否有過失?是否有因果關係?),供您參考,謝謝。
您好:
如同葉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則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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