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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樓下漏水,屋主不願出面協商,該如何處裡?

  • 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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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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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16樓,我家住15樓,今年9月份接受管委會通知,14樓反映漏水,我多次配合清查漏水原因,也請水電檢測水壓,初步排除水管漏水

    管委會聲稱是我家花台漏水(可是我擔心漏水原因也有可能是14樓外牆損壞),我也告知管委會我願意施作花台防水工程,但希望14樓屋主出面協商,若日後還是漏水,則14樓屋主應先行整修外牆,並返還花台防水工程款,雙方簽訂協議書。

    管委會以14樓屋主不願出面為由拒絕協商,並態度強硬說:14樓不管漏水原因為何都要15樓負責!

    管委會這樣的作法對嗎?14樓屋主真的可以不用出面協商嗎?我該自行維修尚未確認漏水原因的花台防水工程嗎?

    煩請您撥冗回覆,萬分感謝!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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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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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主張有損害之人應由其提出舉證

    所以您亦可待對方提出相關漏水原因之證據

    再與其協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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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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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下漏水的原因必須是因為您的專有部分的瑕疵,才必須是由您負責修繕,倘若是公同共有部分則必須由管委會負責,倘若是樓上樓下共用壁的問題,則由上下住戶一起負擔。

    2、建議可以先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之後進行協調,否則可以等對方提告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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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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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是倘確定係由樓上漏水。您可以訴請法院據上開法文規定,請求入內修繕。本件需釐清究係專有管線漏水?抑或共有管線漏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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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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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是倘確定係由樓上漏水。您可以訴請法院據上開法文規定,請求入內修繕。本件需釐清究係專有管線漏水?抑或共有管線漏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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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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