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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 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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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2 11:26 
  • 文章人氣: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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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房客和二房東簽約前,二房東口頭說會跟房客共用水、電一個月,其二房東經營雜貨店,水、電用於雜貨店,房客認為房東營業用電及用水量極大,且第二個月未依約定仍繼續接房客的水電,房客仍讓二房東使用,但有時接水的接管斷掉或沒水時二房東與其兒子又多次打擾要求開水,甚至不分青紅皂白的大聲威脅著,給我開水,給我水,最嚴重的一次是二房東的兒子在其雜貨店外大喊,給我開水,不然殺死你們全家。為此房客決定提前解約搬離,而二房東也清楚前因後果,所以就答應了。

    房客工作關係搬離後的第三個月仍有一些物品放置在原租屋處,最近前房東來要求房客付第三個月的房租(房客搬離後兩個月押金也未跟房東要回)。房客也於第三個月將物品全數搬離了。

    請問房客需支付這個月的租金給前二房東嗎?

    以上~非常感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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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2 15:10 最後編輯日期:103-10-2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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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已解除租賃契約,關於房東租金請求,房客可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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