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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未被起訴之侵權求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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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0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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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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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0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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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其實對方有承認過,在民事法上的概念叫做「自認」,這對您是非常有利的,等於說您不需要舉證就可以主張。如果對方在二審又否認她有講過那些話,則是「撤銷自認」,換對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她確實沒有講過那些話,以撤銷掉先前的自認。所以您只要緊咬對方在一審已經自認過,要對方舉證撤銷自認即可。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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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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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之事實及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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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之事實及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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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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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之事實及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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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之事實及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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