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司告我背信/詐欺/侵占

-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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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5 10:40 最後編輯日期:103-10-2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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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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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如已進入偵查程序,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行使權利,僅供卓參。

-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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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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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您的行為是為公司處理關於薪資之事務,然意圖為自已及老闆之不法利益,共同行損害公司利益的虛報薪資行為,可能有夠成背信罪之虞。
另不知您是要提出什麼證明什麼的證?如是想證明老闆亦是共犯之證據,就必須針對您所述之老闆會與您對帳及親自簽名之事實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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