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察霸凌人民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0-26 14:48
- 文章人氣:233
- 個人積分:216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法第271-1條:「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依上開法律規定,您應在六個月內請公公提出告訴,並可在偵查中請檢察官幫忙保全證據,亦可在法院開庭時,出庭陳述意見,或請告訴代理人為您陳述意見或為告訴。
第 1/1 頁
- 1
共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