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農地分割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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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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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者,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耕地分割之限制規定:Ι、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2、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3、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4、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5、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6、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7、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II、前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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