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請問偽證罪如何告發?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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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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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對方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才構成偽證罪。重點是對方係故意虛偽陳述,若是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則無法構成。
2. 因您已是偽證罪之受害者,雖檢察官可直接偵辦偽證罪,但會因您的聲請再議狀內容就立案偵辦機率低,因此建議您還是自行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260條:「不起訴處分後可再行起訴之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因此您發現新事實為由,直接針對偽證罪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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