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簽和解書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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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9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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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方未滿20歲,所簽和解契約效力未定,但如果對方法定代理人已承認,則和解契約有效;您若無法確認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可發函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若其法定代理人經一個月都不確答,則視為拒絕承認,和解契約就此失效。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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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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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1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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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為成年人而對方為未成年人者,後續應視其和解契約之意思表示嗣後有無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而定其效力,因此基本上決定權在其法定代理人身上,您可以做的就是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其確答是否承認(須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若於限期內其法定代理人未為確答承認之表示者,則該未成年人所訂立之和解契約即依法不生效力。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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