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房屋奢侈稅問題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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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3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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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或勞務稅條例第2條:「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同條例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依您所述,您似乎是欲於購買了一間房地後,辦理戶籍登記後再將其售出。應係想以上開條例第5條第2款之規定來規避奢侈稅,如您的程序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後,再為「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之行為,則可不需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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