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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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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3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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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如賣家是故意以損壞之商品偽裝為正常之商品販賣與您,使您因誤信賣方之陳述,而交付賣方金錢,則賣方可能構成上開詐欺罪,您自然可報警提出告訴。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74條:「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依您的情形,出賣人可否主張出貨前有檢查過無故障,需先視契約是否有訂定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如無時依民法第374條之規定,出賣人確實可以主張危險已於交付標的物予運送人時移轉於您負擔,但出賣人就此部分必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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