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撒銷緩刑後變成判三次罪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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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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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毒品防制條例,觀察勒戒,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撤銷緩起訴,並由法官依該條例判刑,依照您先生吸食次數,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 易服社會勞動條件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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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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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撤銷緩刑,針對上次之判決即會執行之;關於第二次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亦會起訴該次犯罪行為,可請求法院合併執行刑,若均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再請求易服勞役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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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0 16:45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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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應是第一次的施用毒品罪行獲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撤銷緩刑應是誤解),而在戒癮治療期間定期採驗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遭撤銷緩起訴處分,共分別按其採驗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結果分別起訴施用毒品罪二罪,就原緩起訴處分部分後續亦會依法起訴追究刑責。
又依您所述刑度來看,被告應是涉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因此日後判決能否獲得易刑(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仍須法院判決最低刑度之六個月有期徒刑始可(刑法第41條),若判處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則依法即不能易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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