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舅舅的,房貸是我付的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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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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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令堂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為現存、順序最先之法定繼承人者,即得依法繼承其財產,但應注意的是繼承除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外,亦須一併繼承其義務,若其有積欠他人債務之情形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必須依法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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