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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問題?!

  • 李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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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23:18 
  • 文章人氣:638
  • 個人積分:12
  • 某縣某xx選舉候選人,因為被對手用我家父親死亡的事情製作文宣指導xx候選人,而xx候選人卻在xx報紙跟開記者會,公布我們所簽公文(政府核定機密文件)及當初所理賠金額數字,及我父親死亡證明部份,因為我們簽的文件,有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簽名、蓋章。

    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我們!? 我們可以向雙方提出告訴嗎!?

    選舉選他們的就好...無緣無故把我家的事情被公告出來,莫名起妙平靜的生活被他們打亂,四處謠言叢生...我家小孩在學校還被老師問,被其他家長問搞什麼東西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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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0:40 
  • 文章人氣:425
  • 個人積分:49600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確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

    2、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否則可以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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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5:48 
  • 文章人氣:423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謹補充:刑事方面,對方恐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責;民事方面,您或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