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公司、勞資 > 和解後問題

和解後問題

  • 心兒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3 23:03 
  • 文章人氣:673
  • 個人積分:88
  • 請問一下 我跟公司雇傭關係確定判決下來

    我們已經和解半年多了

    當初開庭對方都沒有主張扣除中間收入

    現在和解經過半年後才主張要扣除中間收入

    要求我要歸還中間收入 這樣合理嗎?都已經和解

  • 心兒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3 23:24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3 23:26
  • 文章人氣:404
  • 個人積分:88
  • 所以我們已經和解

    對方不能事後又反悔當初金額沒算清楚對吧

     

    所以我 不用理他?

    畢竟都和解半年多了

    不過 我們和解是在律師那邊簽和解 不是法院

    這樣也是嘛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3 23:28 
  • 文章人氣:379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就您所述情形應是構成民法上的和解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若對方不履行時,還是得要再透過訴訟或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待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尚無法僅憑和解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736條
    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