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想請問有關公司法相關的問題,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並非為A公司職員及董事,甲有另外投資B有限公司,為B公司之董事。
甲與A公司要簽訂顧問聘約,是否能用B公司有限公司與A公司簽顧問聘約,不用甲個人名義簽訂?這樣會不會有利益相關問題呢?
您好!
甲與A、B都是不同的人格個體,以甲或B名義與A簽約都可行,應視實際提供顧問服務的是甲或B而定。
但若甲以個人名義與A簽約,且提供A的顧問服務與B的營業範圍相同,則甲應取得B股東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如同沈大律師所述
並建議可尋求專業律師代擬相關法律文件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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