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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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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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繼承權不可預先拋棄,所以被繼承人過世前,繼承人寫的放棄繼承書面無法律效力
2. 建議可用生前贈與方式過戶房子,由律師擬妥協議書,三方簽訂一完整的協議書,詳細約定三 方法律關係(包含你已向你哥哥支付金錢的法律關係部分),避免被繼承人過世後再生糾紛
3. 如無法定事由(例如他方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等等),要更改為分別財產制必 須雙方同意,而房子如做生前贈與,該房子並不計入婚後財產範圍,與夫妻財產無關,對方就 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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