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口述遺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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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只有口授遺囑之規定,沒有所謂口述遺囑這個名稱。
口授遺囑的作成方式可以參照民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另口授遺囑應以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情形為限,始得為之。
再依同法第1197條之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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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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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3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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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口授遺囑需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若未因遺囑人事後得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而失其效力,需於遺囑人死後三個月內經親屬會議確認遺囑真偽,若有異議,則需請法院判定。遺囑確認真正後,就可依遺囑執行,但因遺囑而特留分受侵害之人,仍可主張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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