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有件傷害告訴的問題拜託幫忙.98年12月25日父親病重,發現父親在推入加護病房時其大陸妻(無台灣身份證)曾阻攔強迫爸寫下遺囑及未經父親同意將其活期存款帳戶提領一空.其貪得無厭,多次將我打傷.我提傷害告訴,100年1月士林法院開偵查庭,我因事未能出庭,寫了請假單,今年10月打電話給書記官才知道被告因證據不足判了不起訴處分.書記官表示處分書已合法送達;但其間我都沒有收到任何信函通知,100年3月遷入汐止時有陳報地檢署但無指定送達代收人.要怎樣才能查到是誰簽收了處分書?
傷害告訴有二張台北榮總驗傷單一張桃園市敏盛醫院驗傷單和照片等都還未做任何陳述. 我已寫假單+抱病.為何未審先判???
如何申請再議重開此案?可否推薦律師.
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