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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請問

  • 陳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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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09 02:54 
  • 文章人氣: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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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請問~往生者過世,有三名子女,分別是甲乙丙,乙方長期照顧往生者10多年(洗腎病患) 因為乙方本身有三名子女,為低收入戶,戶頭不能有錢,所以都把積蓄存在往生者戶頭! 往生者過世後,乙便去銀行,把往生者80萬提領出來,剩下幾萬元在戶頭~其中40萬拿出來當往生者的喪葬費~50萬是乙多年來的積蓄! 乙這樣的行為~我知道已經觸犯侵占罪 1.但是,甲知道所有事情的來龍去脈(比如80萬有50萬是乙的存款,40萬是喪葬費) 如果幫忙證明~這樣可以嗎? 2.假設,有親戚在往生者~往生錢半年去探望~有口頭交代這位親戚! 那這樣有用 嗎? 3.這樣還會被丙方告侵占嗎? 4.假設甲方要替乙方做證~那可以先白紙黑字寫好嗎? 請問有參考的範本可以提供嗎?(因為怕甲方事後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