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歸還的問題?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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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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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銀行帳戶倘為「警示帳戶」,解除方法有下列兩項:
1、期限屆滿失效: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舊)第9條第1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
2、經通報機關通報解除: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舊)第10條第1項:「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本條並限制了銀行自行解除的可能。
建議您或可持前開刑事判決書及民事和解筆錄,至您當初做筆錄警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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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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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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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被詐騙的金錢,因您之前是幫助詐欺之被告,非被害人,故您與真正被告間之金錢移動,在該案並未審酌,尚須您另向真正「被告」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79條規定,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訴訟,方可取回該金錢,惟須注意有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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