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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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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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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這樣子的

    我被人詐騙帳號跟提款卡

    後來被法院告成了幫助詐欺犯在這之中我賠了所謂的被害人非常多的錢

    有的人有來有的人沒來索賠之後法院判決成立了

    我不用付罰金 緩刑兩年

    這已經是經過4年的過程
    之後我去了銀行要拿回我在帳戶中所剩下來的錢時銀行說我要去法院開釋歸還的證明才能夠還我錢

    這時我應該要去法院找誰呢?

    還是說我要去填寫什麼表格法院才會給我歸還的公文?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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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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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銀行帳戶倘為「警示帳戶」,解除方法有下列兩項:

    1、期限屆滿失效: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舊)第9條第1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

    2、經通報機關通報解除: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舊)第10條第1項:「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本條並限制了銀行自行解除的可能。

     

    建議您或可持前開刑事判決書及民事和解筆錄,至您當初做筆錄警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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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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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大人您好

    我的警示帳戶已經解除了

    銀行也同時解除了所以我已經可以正常使用帳戶了

    但是我之前被詐騙的帳戶裡面的錢

    銀行要求我除非有歸還的公文才能還給我裡面的錢

    我應該要跟法院的誰申請呢?

    來是要找誰?我才能申請公文呢?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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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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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您被詐騙金錢,因您之前是幫助詐欺被告,非被害人,故您與真正被告間之金錢移動,在該案並未審酌,尚須您另向真正「被告」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79條規定,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訴訟,方可取回該金錢,惟須注意有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民法第179條: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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