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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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0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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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你販售的商品並非為仿冒品,不論您是否知情或是否已經下架,皆有觸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請您到案說明主要是看您是否承認在知情狀況下販售仿冒品,並詢問仿冒品上游來源及確認已販售數量,如您確實販售仿冒品,可考慮是否坦承,若您擔心可委任律師陪同在場。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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