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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被上訴人(原告)能夠變更一審判決之聲明嗎?

  • w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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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6 00:14 最後編輯日期:103-12-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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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後來原告獲得勝訴
        之後,被告(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被上訴人(原告)可以在二審中,將原本一審自己已刪減的訴之聲明"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增加回去嗎?如果可以,是以附帶上訴或是訴之追加,還是其他方式呢?這樣還需要再付訴訟費嗎?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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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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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只屬於二審的訴之追加。

    2、需要再繳交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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