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主委確實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之身份,否則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管委會主委是否須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端視規約約定,規約如無約定,則並不以區分所有權人為限,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如無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依據最高法院見解乃會議決議不存在.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許律師,如果社區規約有這條文 ,那麼主任委員是否可以擔任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並需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任之 (如配偶或直系親屬擔任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時,需由區分所 有權人出具連帶保證書,下稱該區分所有權人為連保人),惟限制一戶一人 擔任上述各項職務之一種,一人擁有多戶者亦同。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並需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任之
(如配偶或直系親屬擔任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時,需由區分所
有權人出具連帶保證書,下稱該區分所有權人為連保人),惟限制一戶一人
擔任上述各項職務之一種,一人擁有多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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