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 吳錫銘 (吳錫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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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1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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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您的母親倘已被他人收養,則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是您與您母親之養母間仍具有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當您母親之養母往生時,您的母親已辦理拋棄繼承時,而您未一同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會由您承受債務,然現今之民法繼承編已修正為限定繼承主義,原則上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擔有限之債務(喪失限定繼承權利者除外),是建議您於知悉您母親之養母往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以保障您的權益
- 李岳明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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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21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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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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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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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母往生..但是他是養女...但直系血親以拋棄(女兒跟內孫都拋棄了)...只有他母親養母沒做
如果養母往生(應該要叫他外婆)....那他的債務...會連累到我們(直系血親)嗎?您好!
母親已先過世,若將來外婆過世,遺產會由孫子女代位繼承,若不想承受外婆的債務,可於知悉外婆死亡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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