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下車關心 仍被告肇事逃逸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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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刑法 185-4 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回覆您的問題,倘若仍有不解,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張祐豪律師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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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上楊律師說的很對,這個案子有無罪的空間;但是目前法院實務的看法,未停留在現場,未向警察機關報告,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刑事一審判決很有可能獲致有罪。建議你先和解傷害的部分,再爭取緩刑,空間會較大。
三、建議你先與律師一起釐清當時車禍經過,以及現場處理的情形,證明自己是否已經盡了「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刑法第185-4條)等問題。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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